案件描述:2019年7月10日,当事人苏州京鸿志委托司机陈某,驾驶粤ZAT34港车,以0205219384、387、389、392、396、399、404、408、412、416、420、425、432、437、441、445、448、454等18份出口货物报关单,以一般贸易方式,向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中国产片式钽电容9675千个,经海关查验并商检确定,实际出口货物为印度尼西亚产片式钽电容8775千个、日本产片式钽电容900千个,申报不实货物价值人民币1232.19万元。
文锦渡海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八十六条第(三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决定对苏州京鸿志罚款人民币3000元。
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的上行为有海关检查(查验)记录表、报关单证、474219071093号检验证书、涉案物品相片、合同、发票、当事人陈述、查问笔录等为证。
案件解析:本案例申报的错误在于货物原产地申报有误,将“印度尼西亚和日本”申报为“中国”,海关处罚的依据如下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八十六条: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可以处以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第(三)项规定如下:进出口货物、物品或者过境、转运、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:进出口货物的品名、税则号列、数量、规格、价格、贸易方式、原产地、启运地、运抵地、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,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第(一)项规定如下: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,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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